尊敬的客户:
海关总署令第172号(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)第三十五条:舱单中的提(运)单编号2年内不得重复。
目前发现有客户重复使用相同的提运单号,尤其是在做自行改配时请格外注意,必须确定在前一条船的垃圾舱单已经删除的前提下,再发送新船的预配舱单。
请广大客户务必严格执行海关总署令,我司再次重申,如果确属因提运单号重复造成垃圾舱单,海关将移交两简办理,并产生罚金。
上海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3日